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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工智能产品符合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11-04 14: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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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各领域的深度渗透,其产品的质量、性能与安全性已成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议题。为构建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为人工智能产品提供全面规范的评估依据,引导企业持续提升产品质量与技术水平,进而推动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全行业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信任度。依据《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工信部科〔2017〕315号)、《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等政策,同时结合《湖北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总体规划(2020-2030年)》《湖北省人工智能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湖北省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人工智能产品符合性评估规范》(T/HBSIA 004-2025),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结合湖北省人工智能产业现状、技术发展趋势及行业需求,充分融合人工智能技术前沿趋势、多元应用场景特征以及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的成熟实践经验,针对人工智能纯软件、人工智能硬件及人工智能软硬结合产品三类不同形态的产品,从采集能力、存储能力、计算能力、结构化处理与决策能力、机器学习能力等五大基本能力维度,以及功能完备性、运行稳定性、服务可靠性等三大服务能力维度,提出符合性评估要求,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软协”)负责组织开展人工智能产品评估工作,免费提供评估服务。


第二条 评估目的

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人工智能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引导企业持续提升产品质量与技术水平、强化研发与生产标准化建设、增强产品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升供需匹配精度、解决产品选型困境与供需对接效能不足的行业痛点,规范市场秩序、增强社会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信任度。


第三条 评估依据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人工智能产品符合性评估规范》(T/HBSIA 004-2025)。


第四条 评估对象

在湖北省内从事人工智能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及相关单位所生产或提供的人工智能产品;产品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可在期满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五条 评估范围

依据团体标准《人工智能产品符合性评估规范》(T/HBSIA 004-2025),人工智能产品按其形态分为人工智能纯软件、人工智能硬件和人工智能软硬结合产品三类。


一、人工智能纯软件

人工智能纯软件指以算法模型、程序代码或云端服务为核心承载形态,无需依托特定硬件实体即可独立部署运行并实现智能功能的产品。人工智能纯软件核心特征是通过数据深度处理与逻辑运算输出智能决策结果或服务等。具体分类说明及范围见表1。

表1  人工智能纯软件分类表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分类说明及范围

人工智能基础软件

智能操作系统

人工智能操作系统、人工智能原生型操作系统、智能计算系统等

智能数据库

人工智能数据库、人工智能原生型数据库等

智能中间件

及算子库

人工智能中间件(如基础类中间件、数据类中间件、云计算类中间件)、大模型中间件、人工智能优化编译器、人工智能算子库等

智能安全管理软件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防护软件(如智能威胁检测、异常行为识别、数据脱敏与访问控制)、模型安全审计与合规管理工具等

人工智能支撑平台

数据管理平台

数据清洗工具、数据标注平台、数据增强工具及数据管理平台等

机器学习平台

自监督学习平台、无监督学习平台、半监督学习平台、深度学习平台、强化学习平台、自动化机器学习平台等

机器学习运维平台

覆盖模型训练、版本管理、部署监控、性能溯源、自动化迭代的机器学习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等

专用工具平台

面向人工智能的专用测试工具、算力调度与资源优化平台等

人工智能框架

智能框架

人工智能通用框架、人工智能专用框架等

智能平台

人工智能开发平台、人工智能服务平台等

人工智能模型

传统模型

传统视觉模型、传统语音及自然语言处理模型等

大模型

通用大模型、行业/垂类大模型、私有大模型等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

通用功能型产品

面向人工智能的决策系统(如数据统计分析类产品、商业智能类产品)

、推荐系统、智能办公系统、效率提升系统(如流程自动化系统、AI编程系统、AI测试运维系统)等

生成式AI产品

文本生成类产品、图像生成类产品、音视频生成类产品、代码生成类产品、合成数据生成类产品、多模态生成类产品等

智能体

具备自主感知环境、动态决策、持续交互能力的智能实体(如对话智能体、任务协作智能体、自主导航智能体、领域专属智能体等)

行业/垂类

应用产品

面向智能制造、智能农业、智能交通、智能医疗、智能教育、智能商务、智能能源、智能物流、智能金融、智能家居、智能政务、智慧城市、智能建筑、智能水利、智能环保、智能法庭、智能游戏、智能康养、智能文创、智能公共安全等行业垂类应用软件

其他

——

面向人工智能的其他纯软件产品(上述分类未涉及的产品)


二、人工智能硬件

人工智能硬件指以物理设备为核心载体,通过嵌入式智能芯片、智能感知传感器或专用AI计算模块集成智能功能的产品。人工智能硬件核心特征是依赖硬件实体的物理属性与性能参数,实现智能计算、智能感知或控制等。具体分类说明及范围见表2。

表2  人工智能硬件分类表

一级分类

分类说明及范围

人工智能芯片

人工智能训练芯片、人工智能推理芯片、人工智能训练推理一体芯片(如GPU、TPU、VPU、DPU、NPU、FPGA)等

人工智能存储设备

训练级存储设备(如分布式存储集群)、边缘级存储设备(如智能边缘存储网关、嵌入式AI存储模组)等

人工智能计算设备

人工智能加速卡、人工智能加速模组、人工智能服务器等

人工智能传感器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环境传感器(如气体、气压、温度、湿度等传感器)、惯性传感器、模拟类传感器、磁性传感器、生化传感器、振动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声学传感器(如超声波传感器等)、光学传感器(如红外传感器等)等

人工智能硬件配套设备

专为人工智能硬件设计,且核心功能依赖AI技术适配的人工智能硬件散热设备、人工智能硬件测试校准设备、人工智能硬件供电设备等

其他

为人工智能应用提供专用物理支撑的硬件(上述分类未涉及的产品)

1:“人工智能加速卡”指可独立接入设备、具备完整计算单元与接口的标准化硬件,可直接实现AI计算功能。

2:“人工智能加速模组”指需集成到其他硬件中才能发挥作用的非标准化模块,无独立对外接口。


三、人工智能软硬结合产品

人工智能软硬结合产品指通过软件与硬件设备深度协同实现复杂智能功能的产品,软件与硬件设备构成不可分割的功能整体,二者相互依存、协同作用完成智能任务。人工智能软硬结合产品核心特征是软件定义智能逻辑框架,硬件提供物理执行载体与环境交互能力。具体分类说明及范围见表3。

表3  人工智能软硬结合产品分类表

一级分类

分类说明及范围

人工智能边缘设备

人工智能应用涉及的端计算设备(如AI加速网络摄像头、预测性维护传感器、边缘计算盒子等)

人工智能专业设备

面向特殊领域(如医疗、科研等)且采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设备仪器等

人工智能移动终端

人工智能手机、人工智能电脑、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等

人工智能消费及服务设备

智能家居、智能家电、智能监控、智能音箱、智能售货柜等

人工智能运载工具

载人或载物的空中智能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如货运无人机、载人eVTOL)、水上智能运输工具(如水下机器人、自主潜航器)、道路智能运输工具(如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配送车、智能座舱)、轨道智能运输工具(如无人驾驶地铁、智能轨道检测车)等

智能机器人/具身智能

工业智能机器人、服务智能机器人、特种智能机器人、具身智能机器人等

AR/VR/MR/XR智能设备

面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拓展现实的智能眼镜、头显、一体机、手柄、动捕设备、眼球追踪设备、空间投影设备、空间锚定设备、手势传感设备及元宇宙场景智能交互设备等

数字人

由硬件终端(如显示设备、交互设备)与人工智能驱动的数字形象系统组成,具备智能对话、表情动作生成、场景适配等能力的产品

其他

面向人工智能的其他软硬结合类产品(上述分类未涉及的产品)


第六条 评估要求

一、产品基本要求

1.人工智能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伦理等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及生产单位应取得相关著作权或专利等知识产权。

3.人工智能产品应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应用场景,能够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4.人工智能产品应具备一定的技术成熟度和稳定性,经过必要的测试和验证,能够正常运行。

5.人工智能产品相关的技术文档、用户手册等资料应齐全、规范,便于用户使用和维护。


二、产品能力要求

依据标准《人工智能产品符合性评估规范》(T/HBSIA 004-2025),人工智能产品能力要求包括基本能力和服务能力,具体要求见表4。

表4  人工智能产品能力要求

(一)人工智能产品的基本能力: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采集能力、存储能力、计算能力、结构化处理与决策能力、机器学习能力。应至少具备其中一种能力:

1.采集能力:应明确数据采集范围,确保数据实时、准确、完整,具备异常数据识别与处理能力。

2.存储能力:应支持大规模数据存储扩展,兼容主流数据格式,支持跨平台访问。

3.计算能力:应具备数据计算能力,具备高峰值算力,实现计算资源快速调度。

4.结构化处理与决策能力:应满足不确定性数据或非结构化数据结构化处理、知识图谱精准匹配,决策路径可追溯、关键决策可解释,支持人工干预,保障数据处理与实时决策效率。

5.机器学习能力:应支持增量学习模式,确保模型迭代高效、数据利用充分,核心算法参数透明,训练日志完整。

(二)人工智能产品的服务能力:应满足功能完备性、运行稳定性、服务可靠性三大要求。

1.人工智能产品功能完备性要求包括:

a)应实现向外界告知的全部功能,且各功能模块(含软件算法模块、硬件功能单元及软硬件协同模块)间具备兼容性,能协同完成预设应用场景下的目标任务。

b)功能覆盖范围应与产品技术文档中明确的功能清单一致,且无遗漏。

c)针对典型应用场景的核心流程,各功能模块需按预设逻辑连贯运行,确保场景任务可完整达成。

2.人工智能产品运行稳定性要求包括:

a)在规定运行条件与时间内,产品功能输出需保持稳定。

b)重复执行任务时,功能表现波动应控制在预设阈值内。

c)环境参数变化时,功能应持续稳定运行,无中断或性能骤降,恢复后应快速回归稳定,且无数据丢失或功能永久性损伤。

3.人工智能产品服务可靠性要求包括:

a)在规定条件(含正常及预期异常情况)下,应能持续实现其功能,满足任务完成要求。

b)具备一定的无故障运行能力,关键功能的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应符合预设要求。

c)对异常输入(如错误数据、超出量程的物理信号、恶意干扰)应能识别并采取合理应对措施,避免功能失效或输出错误结果。

d)关键功能模块(如核心算法、硬件核心部件)应具备必要的冗余设计或容错机制,确保单点故障不导致整体功能丧失。


第七条 评估程序

一、评估流程

1.材料提交:登陆湖北省人工智能评估公共服务平台(http://pinggu.hbsia.org/)填报,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

2.材料预审:省软协每月1-20号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并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进行反馈,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充;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产品材料不予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评估条件的产品材料,开具《湖北省人工智能产品评估受理通知书》。

3.专家评审:省软协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建评审组,委托评审组负责申报材料审核。

4.现场评审:省软协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组织专家,抽取部分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5.结果公布:经专家评审后在省软协网站(www.hbsia.org)公布结果。

6.证书发放:通过评估的单位到省软协领取《人工智能产品证书》。

图1 湖北省人工智能产品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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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

依据团体标准要求,人工智能产品评估申报材料需提交一份纸质档,按以下顺序装订(一式一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见表5。

表5  湖北省人工智能产品评估材料要求

序号

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1

《湖北省人工智能产品评估委托书》,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人工智能产品对应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软件著作权证书或专利证书),加盖公章

4

人工智能产品样品及使用文档或说明书(AI纯软件提供可安装程序或者登录端口以及相关接口;AI硬件、软硬结合产品提供产品实体的展示图),加盖公章

5

人工智能产品测试报告或人工智能产品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6

人工智能产品符合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所获荣誉奖励、市级以上案例征选、用户使用报告、客户感谢信等,加盖公章


第八条 评估管理

一、评估结果有效期

人工智能产品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单位应在期满前提出延续申请,以延续证书有效性。逾期未参加延续申请的产品,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度使用证书,需重新提交评估申请。

二、评估结果变更

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产品所属单位发生产品名称、版本等相关内容变更,应提交变更申请。如因相关变更导致产品不符合本文件相关要求的,评估机构终止其人工智能产品资格,并在相关平台网站进行公示。

三、评估结果取消

如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被发现于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评估机构应取消其人工智能产品证书,并在相关平台及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 监督管理

评估机构设在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设立湖北省人工智能产品评估工作委员会;组建评估专家库;组建评估工作组,并配备专业评估工作人员,以保障湖北省人工智能产品评估工作的顺利有序推进。


一、监督指导

人工智能产品评估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评估人员管理

参与人工智能产品评估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3.违反评估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4.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三、被评估产品责任追究

经评估的人工智能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收回证书。违规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人工智能产品评估申请:

1.在申请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3.在质量、安全、环境、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4.未及时报告使申请单位评估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相关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