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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工智能企业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15 11:50:26

湖北省人工智能企业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附件:《湖北省人工智能企业评估实施细则》(试行).pdf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推进行业自律,促进人工智能企业能力提升,根据《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工信部科〔2017〕315号)、《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湖北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总体规划(2020-2030年)》《湖北省人工智能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湖北省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人工智能企业评估标准与评估规范》T/HBSIA1001-2023,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趋势和人工智能企业的实践经验,以及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人工智能企业的业务营收、人员配置、研发投入、创新、管理等能力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软协”)负责具体实施人工智能企业评估。


第二条 评估目的

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人工智能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帮助从事人工智能业务的企业或机构建立能力体系或评价自身能力,帮助需方评价和选择人工智能产品或技术服务,帮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融资机构对人工智能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


第三条 评估范围

在湖北省区域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人工智能领域相关企业或机构;对人工智能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营收、人员配置、研发投入、创新能力、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企业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应在期满前提出重新评估申请。


第四条 评估依据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人工智能企业评估标准与评估规范》(T/HBSIA 001-2023)。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合法合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3.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及公约,维护行业秩序,注重行业自律。

4.具备健全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或能力手段(如人力资源、研发生产、项目管理、财务、知识管理、信息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安全管理等)。

5.具备能支撑人工智能产品开发和相关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6.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或严重知识产权侵权事件。


二、经营范围要求

人工智能企业经营范围应至少包含资源、技术或产品应用服务的一种或多种,具体经营范围分类见表1。

表1  人工智能企业经营范围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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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力要求

1.业务营收能力要求

a)主营业务属于人工智能基础资源类(如数据、算力、模型算法、算法框架及平台)的企业,上年度人工智能产品(服务)的业务收入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b)主营业务属于人工智能技术类(如关键通用技术和产品、关键领域技术和产品、支撑技术与产品)的企业,上年度人工智能产品(服务)的业务收入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c)主营业务属于人工智能产品应用服务类(如产品与服务、行业应用)的企业,上年度人工智能产品(服务)的业务收入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注:如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基础资源类、技术类、产品应用服务类3类中的2类及以上,则其上年度人工智能产品(服务)的业务收入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


2.人员配置能力要求

a)主营业务属于人工智能基础资源类(如数据、算力、模型算法、算法框架及平台)的企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并从事人工智能产品开发和相关技术服务的研发人员占企业上年度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或人数不低于50人;其中从事人工智能研发的高层次人才(包含但不限于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级、通过高层次人才认定等)的人数占比不低于10%。

b)主营业务属于人工智能技术类(如关键通用技术和产品、关键领域技术和产品、支撑技术与产品)的企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并从事人工智能产品开发和相关技术服务的研发人员占企业上年度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或人数不低于40人;其中从事人工智能研发的高层次人才(包含但不限于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级、通过高层次人才认定等)的人数占比不低于10%。

c)主营业务属于人工智能产品应用服务类(如产品与服务、行业应用)的企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并从事人工智能产品开发和相关技术服务的研发人员占企业上年度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人数不低于30人;其中从事人工智能研发的高层次人才(包含但不限于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级、通过高层次人才认定等)的人数占比不低于10%。


3.研发投入能力要求

a)主营业务属于人工智能基础资源类(如数据、算力、模型算法、算法框架及平台)的企业,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上年度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或不低于500万元;其中人工智能相关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b)主营业务属于人工智能技术类(如关键通用技术和产品、关键领域技术和产品、支撑技术与产品)的企业,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上年度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或不低于400万元;其中人工智能相关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c)主营业务属于人工智能产品应用服务类(如产品与服务、行业应用)的企业,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上年度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或不低于300万元;其中人工智能相关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注:本文件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4.创新能力要求

a)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在近3年内,应获得1项及以上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或5项及以上人工智能相关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b)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① 标准规范:企业牵头制修订人工智能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或相关规范,或担任标准规范主要参编单位。

② 科研项目:企业牵头或参与市级以上人工智能科研项目至少1项。

③ 成果奖励:企业具有至少1项人工智能相关成果转化而成的产品服务或科学技术奖励。

④ 产学研合作: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和海外设立人工智能产学研合作机构,或建设有人工智能相关国家、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相关机构上年度应保持正常运营,且有研究开发费用投入。

⑤ 发生异构算力使用(训练或推理),算力使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构计算硬件采购、异构计算云资源采购),原则上不得低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

⑥ 自主创建并拥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数据集。数据集宜整理为业界通用的格式(如COCO数据集标准格式、VOC数据集标准格式等)。自有数据规模宜具有一定体量,建议图文数据集不少于5000万条以上,或文本数据集不少于1TB,或语音数据集不少于10万小时。


5.管理能力要求

a)企业应根据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前景、业务方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等信息,完善战略布局及目标规划,强化企业文化建设与品牌建设。

b)企业应高度重视内部管理,建设优化适应于开展人工智能业务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信用管理体系、技术研发及创新激励体系等。

c)企业应合理配置开展人工智能业务所需的各类资源,并建立由上至下的监督、协调、管理、运营体系,保障合规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评估程序

一、评估流程

1.企业自愿申请:登陆省软协网站(www.hbsia.org)下载《湖北省人工智能企业评估委托书》及附表,按照要求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省软协指定邮箱hbrgzn@hbsia.org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

2.材料预审:省软协每月1-20号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并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进行反馈,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充;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不予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开具《湖北省人工智能企业评估受理通知书》。

3.专家评审:省软协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建评审组,委托评审组负责企业申报材料审核。

4.现场评审:省软协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组织专家,抽取部分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5.结果公布:经专家评审后在省软协网站(www.hbsia.org)公布结果。

6.证书发放:通过评估的企业到省软协领取《湖北省人工智能企业证书》。

图1 湖北省人工智能企业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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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需提交一份纸质档,按以下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一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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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评估管理

一、评估结果有效期

人工智能企业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提出重新评估申请,以延续证书有效性。重新评估程序同初次评估,逾期未参加重新评估的企业,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度使用证书,需重新提交评估申请。


二、评估结果变更

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名称、法人等相关内容变更,应提交变更申请。如因相关变更导致企业能力不符合本文件相关要求的,评估机构终止其人工智能企业资格,并在省软协网站进行公示。


三、评估结果取消

如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被发现于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评估机构应取消人工智能企业资格,并在省软协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监督管理

评估机构设在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设立湖北省人工智能企业评估工作委员会;组建评估专家库;组建评估工作组,并配备专业评估工作人员,以保障湖北省人工智能企业评估工作的顺利有序推进。

一、监督指导

人工智能企业评估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评估人员管理

参与人工智能企业评估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3.违反评估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4.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三、评估企业监管

经评估的人工智能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收回证书。违规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人工智能企业评估申请:

1.在申请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3.在质量、安全、环境、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4.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评估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相关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一)HBSIA-湖北省人工智能企业评估委托书

(二)附件1:湖北省人工智能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归集表

(三)附件2:湖北省人工智能企业人员配置情况归集表

(四)附件3:湖北省人工智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